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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
1. 请假一周以内,由培养单位主管副院长批准;两周以内,由培养单位院长批准;两周以上至1个月,由培养单位院长审批后,报研究生院批准,研工部备案;1个月以上或累计达1个月以上者,需办理休学手续。研究生在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提交,并在系统打印出《研究生请假审批表》,所在培养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,并由培养单位留存。
2.本表一式二份,一份存辅导员处,一份存教学秘书处。
3.请假期满,须及时到辅导员、教学秘书处销假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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